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冀D**棕色**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漳河园区内**大街与**线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8.3mg/100ml,后被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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