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临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某(在逃)、刘某某在**生态园区办公大楼东侧附近耕地内,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用砂,并销售获利。通过微信交易记录记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间将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卖给王某某、付某某等26人的微信转账共计768笔。经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5月1日至11月29日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微信账户共收取26人购砂款768笔,合计金额645069.98元。经河北天地资环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一勘探局地质勘探院两次核查共认定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砂54865.96吨,价值人民币658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卷宗,储量核查报告,李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卷宗,卫星图片、盗采前土地恢复照片,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信;
2.证人付某某、王某某等26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邯郸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关于对韩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砂销售情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获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占岐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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