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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杨某某、石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街,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4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7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汤阴县**乡**村。2012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到河北省沧州市,从卢某某(微信昵称“猴哥”,因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刑)那里以12000元的价格购买猴子一只。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养了一段时间后,经赵某某介绍,于2018年5月7日将猴子以9500元卖给孟某某,孟某某把猴子带回家后从网上发现猴子是国家保护动物,于5月8日将猴子退给杨某某,杨某某退给孟某某7000元。后经张某某介绍,于2018年6月份,以4800元将猴子卖给被告人石某某,石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喂养猴子三个多月,后猴子逃走下落不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被告人买卖的猴子为灵长目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抓获证明、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证明、安阳市文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情况说明、杨某某购买猴子的支付照片、孟某某购买猴子的照片、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安文检刑不诉[2012]1号不起诉决定书、磁县公安局从沧州市森林公安局调取关于“猴哥”卢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

2.证人孟某某、赵某某、耿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20]276号物证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占岐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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