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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磁县,住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冀D**白色小型轿车,沿磁县讲武城镇**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姚某某推行的轮椅车相撞,造成姚某某和轮椅车乘坐人孙某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4)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5、酒精检测报告、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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