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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巷**号,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6时55分许, 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磁县**购物广场**火锅店东侧,被群众举报,经民警对刘某甲进行呼气式测酒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2)到案证明;(3)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刘某乙、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刚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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