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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豫A**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街与**路交叉路口处,被正在此处执勤的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漳河生态科技园区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为93.2mg/100ml。后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4)民警自述(5)到案证明;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 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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