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区**镇**村,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小区,群众,务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京港澳高速磁县警务站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28日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酒精检测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22.5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到案证明;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建军
检察官助理:李伟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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