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兴**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自行车到邯山区花官营乡南左良路口西侧被害人邢某某经营的“晨利驾培中心”,将停放在驾培中心练车场内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及驾培中心办公室内的电脑主机盗走。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桑塔纳轿车价格为57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证明、破案报告;(2)户籍证明、社会调查;(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摘要信息;(4)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宇
检察官助理:王海波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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