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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郭某某盗窃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日出生,生居民身份证号:1304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捕前住**镇**村**街**号。因盗窃,2019年6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6月2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磁县**免费停车场,盗窃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捷马电动三轮车,后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在磁县**村经营电动车维修门市的朱某某。2020年6月16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6860元。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由徐某某领取。 

2.2020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磁县**医院放疗科西侧车棚盗窃医院护士辛某某的一辆粉色格林豪泰电动车,并放在其家中自用。2020年6月16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628元。电动车已追回并由辛某某领取。 

3.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磁县**医院综合行政楼门前盗窃张某某的一辆绿色百事康电动三轮车,后以380元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卖给一过路收废品的。2020年6月16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740元。电动三轮车未追回。 

4.2020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在磁县**医院东门岗车棚处盗窃陈某某一辆蓝色金彭电动三轮车,后将电动三轮车以450元的卖给在磁县**经营电动车维修门市的朱某某。2020年6月16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350元。电动三轮车未追回。 

5.202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郭某某在磁县**医院盗窃一辆绿色金太行牌电动三轮车, 于2020年6月8日将电动三轮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在磁县**路经营电动车门市的李某甲。2020年6月16日,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800元。电动三轮车已追回。

以上被盗车辆总价值12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

(2)到案证明;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提取笔录及照片; 

(5)送交证明; 

(6)磁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手续; 

(7)磁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8)朱某某微信转账给郭某某、李某甲截图;

(9)监控视频截图;

(10)情况说明;

2.证人朱某某、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辛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磁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意见通知书;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盗窃电动车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宪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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