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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曾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07年1月12日日被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4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磁县**镇**村村委会滋事,在被村、镇干部劝离时辱骂现场人员,并将后到现场的村干部孙某某肋部打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2)抓获经过;(3)住院病历;(4)CT检查报告单、CT诊断报告单;(5)情况说明;(6)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李某某武某某崔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振宇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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