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采砂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晚上时间,擅自在磁县**乡**村南漳河河道内,采用钩机、铲车等设备非法采挖河道砂石原料等矿产资源进行现场销售,合计销售资源价值为人民币10372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磁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收款记录,采挖砂石的钩机使用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及投案自首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占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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