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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任何采矿、采砂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利用晚上时间,擅自在磁县**乡**村南漳河河道内,采用钩机、铲车等设备非法采挖河道砂石原料等矿产资源进行现场销售,合计销售资源价值为人民币10372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磁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收款记录,采挖砂石的钩机使用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及投案自首证明;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占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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