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席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开着的灰色捷达车到磁县**乡**村张某乙家,破坏门锁进入家中,盗窃电子琴、调音台、有线话筒、鸡蛋、核桃露、核桃、二胡、食用油等物品,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893元。又到**村张某丙家,破坏门锁进入家中,盗窃国库券、十字绣、食用油及几百元现金等物品。又到**村张某丁家,破坏门锁进入家中,盗窃电暖气、陶瓷狮子外形香炉、粮票等物品,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235元。又到**村张某戊家,破坏门锁进入家中,盗窃粮票若干张、现金二、三百元。最后到**村赵某某家,破坏门锁进入家中,盗窃面条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抓获经过;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赵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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