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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赵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15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12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26日被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8月14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3月20日0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寺庙内,将公德箱撬开,盗走功德箱内现金300元左右; 

2.2019年03月21日09时许,赵某甲再次在**寺庙内,将功德箱撬开,盗走功德箱内现金260元左右;

3.2019年03月23日10时许,赵某甲再次到**寺庙内,将功德箱撬开,盗走功德箱内现金30元左右;

4.2019年06月28日凌晨,赵某甲到****村李某某家中,将北屋柜子里手提包内的2000元盗走,随后赵某甲窜至****村高某某家门外,将高某某停放在家门外的摩托车盗走;

5.2019年07月01日凌晨,赵某甲到****村马某某家,将西屋床头绿盒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后将北屋门撬开,在北屋衣柜里盗窃白酒梦之蓝一瓶、茅台镇原浆酒一瓶,梦之蓝白酒经认定价格为650元;

6.2019年08月07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王某甲经营的**饭店,将一楼柜台处抽屉撬开,盗走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500元左右;

7.2019年08月27日9时许, 赵某甲到**乡**村王某乙家,在东屋电脑桌处盗窃现金1300元左右,在东屋床厢内盗窃红河香烟3盒,玉溪香烟1条,在东屋沙发处盗窃白色手机一部,3盒红河香烟经认定价格为30元、1条玉溪香烟经认定价格为230元;

8.2019年11月29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王某丙经营的小卖部,在南屋柜台处盗窃现金300元左右;

9.2019年12月03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王某丙经营的小卖部,在南屋柜台处盗窃300元左右的现金,绿石香烟5盒,经认定5盒绿石香烟价格为50元;

10.2020年04月20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赵某乙老家,在院中盗窃铁质梯子一把;

11.2020年05月08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索某某家中,在西屋梳妆台抽屉内盗窃手表一个,在西屋桌子抽屉内盗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钥匙一个,经认定金项链价格为4220元、金戒指价格为1658元、金钥匙价格为1155元;

12.2020年06月09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柳某某家中,在北屋床垫下盗窃现金10元、粮票十张,在墙边挂钩上包内盗窃现金10元;

13.2020年06月10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申某某家中,在西屋衣架上黑色女包内盗窃现金13.5元,在北屋电脑桌抽屉内盗窃黑色智能手环一个、 银元一个,经认定黑色智能手环价格为101元;

14.2020年06月19日凌晨, 赵某甲到**乡**村韩某某所经营的小卖部内,在收银台抽屉内盗窃500元左右的现金; 

15.2020年06月23日凌晨,赵某甲到**乡**村赵某丙家中,在东屋衣柜内盗窃现金35元、黑色vivo手机一部、粉色手表一个,经认定黑色vivo手机价格为300元;

综上,赵某甲盗窃现金为人民币6658.5元,盗窃物品价格为人民币8394.00元,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505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及前科判决书;(3)抓获证明;

2.被害人吝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赵某乙、索某某、柳某某、申某某、韩某某、赵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宪丽

助理:栾东福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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