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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在磁县**三楼CK音乐量贩KTV为朋友签免单问题和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给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现河北**监狱服刑)打电话,要苗某某到**KTV,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苗某某、二孩(身份待查)等人到磁县**三楼CK音乐量贩KTV内将电脑显示器、电脑硬盘、开水器、吧台等物品砸坏,并将服务员汪某某、徐某某打伤。经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CK音乐量贩KTV内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为7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更换物品材料票据;(2)股权变更协议、转让协议;(3)抓获经过、到案证明;(4)情况说明;(5)调解书、收到条;(6)社会调查、户籍证明信;(7)现场照片、伤情照片;

2.证人苑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岳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罪嫌疑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清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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