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城**街**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冀D**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到**路2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带其到冀南新区马头镇医院提取血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户籍证明和社会调查;(6)查获经过;(7)到案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韩光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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