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小区,无业。2015年5月23日,因参与赌博,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6时59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冀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中华慈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漳河园区内中华慈大街与北白道村交叉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测试为133.9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5)到案证明;(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7)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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