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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色奇瑞牌冀D**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漳河园区**大街与**线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张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3.1mg/100ml。后民警带张某某至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呼吸式酒精检测报告(2)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血样提取表(4)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户籍证明(8)社会调查(9)民警自述(10)到案证明;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韩光红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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