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2013年至2015年任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期间,以磁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3.6%-4.4%的年利率非法吸收群众存款。期间分别使用**养殖专业合作社股金存单、**养殖专业合作社股金存单和磁县**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凭证收款凭证,给群众开具手续。2019年12月11日,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谭某某非法吸收群众存款涉及106人,累计非法吸收存款金额2629150元, 已兑付13300元,未兑付2615850元。根据谭某某供述,其吸收存款用于**养殖基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审计报告;(2)内资企业登记表;(3)报案登记公告;(4)存款手续;(5)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6)抓获证明及羁押证明;(7)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杨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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