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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8********,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现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镇**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东**路口右转弯时逆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相侧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磁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6)到案证明;(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4.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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