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22时19分许, 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河北高速交警磁县大队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3.0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到案证明;(5)查获经过;(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申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