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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磁县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御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20.6 mg/100ml。2020年04月05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48.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酒精含量测试报告;(2)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到案证明;(5)查获经过;(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检察官助理:申坤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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