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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街**号,现住原籍,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漳河生态园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0时50分许,倪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冀D**),由南向北行驶至漳河园区内中华慈大街与北白道村交叉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6.8mg/100ml,后带至磁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邯郸市物证鉴定所对倪某某血样乙醇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12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警案件登记表及受案登记表;(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3)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到案证明;(6)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被告人倪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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