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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工业城**街一胡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在中华大街恒大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胡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后带其到马头镇医院抽取血样。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3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酒精含量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6)查获经过、到案证明 ;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供述;

4.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莉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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