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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郝某甲故意伤害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乘车回家时,崔某某驾驶的垃圾车停在其家门口附近,被告人郝某甲阻止崔某某路过,并让其倒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郝某甲用拳头朝崔某某面部打了几拳,致崔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临时羁押证明;(3)郝某甲户籍证明、社会调查;(4)出警现场崔某某受伤照片、崔某某损伤照片;(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6)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7)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段某某、郝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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