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郝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郝某甲酒后乘车回家时,崔某某驾驶的垃圾车停在其家门口附近,被告人郝某甲阻止崔某某路过,并让其倒车,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郝某甲用拳头朝崔某某面部打了几拳,致崔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崔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临时羁押证明;(3)郝某甲户籍证明、社会调查;(4)出警现场崔某某受伤照片、崔某某损伤照片;(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6)磁县公安局情况说明;(7)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段某某、郝某乙、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清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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