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捕前住邯郸市磁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4日归案,2019年10月25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代刷代还信用卡时与被害人吕某某相识,后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是单身,与被害人吕某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甲以施工需要资金等为由让吕某某给其转款,吕某某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向李某甲及李某甲指定人账户内转账975807元,给付李某甲及李某甲亲属现金68000元,李某甲通过其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向吕某某转回394340元,被告人李某甲将骗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网上赌博,共给被害人吕某某造成损失649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信;(2)社会调查;(3)到案证明;(4)转账记录明细及给付现金情况汇总;(5)结婚登记表;
2.证人李某乙、石某某、郭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海雷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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