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6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2016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2019年7月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抓获,同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被告人苗某某在磁县**镇**城西北角注册成立磁县**专业合作社,其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存款高息为诱饵进行宣传,在磁县设置九个服务站,以磁县**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存款。经邯郸市**会计事务所审计,2010年9月21日至2016年2月27日期间,**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843人,吸收存款总额187810922.84元,已退本金124202827.32元,未兑付金额63608095.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3)刑事判决书(4)**合作社股金支出明细(5)关于是否转存的情况说明及抽取的存款记录(6)**合作社各服务站报案登记公告及各村张贴公告照片(7)补充侦查说明(8)专项审计报告(9)关于审计报告数额的情况说明(10)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1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查封清单及查封照片(12)工商登记信息及办案说明(13)还款保证书(14)会计孟某某出具的**各站收入情况一览表(15)**镇**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及合同书复印件(16)民事判决书(17)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合作社的账目;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陈某某、吕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造成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无法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苗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随案移送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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