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乔某某与李某某(已判)预谋以能介绍“拉石料的活儿”挣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甲钱财。当天中午,李某某、乔某某在武安市中医院附近一家石料厂内,由乔某某冒充该石料厂老板与曹某甲见面,后李某某、乔某某让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向乔某某微信转账支付10000元“定金”。在骗取到10000元后,二人将被害人微信删除、拉黑并关闭手机,后李某某分得9500元,乔某某分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证明、到案证明;(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建行短信回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手机通话记录查询单;(4)情况说明;(5)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户籍证明、社会调查;
2.证人李某某、曹某丙、田某某、杨某某、杜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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