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磁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自2013年至2015年以高息为诱、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磁县**乡周边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北华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王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15人报案,累计吸收金额1082600元,已兑付金额162420元,未兑付金额920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审计报告;(2)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3)借条;(4)到案证明;(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集资参与人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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