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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9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冀D**重型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磁县磁州镇**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马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冀D**重型自卸货车又撞倒道路西侧护墙,造成马某某受伤,护墙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马某某经医院治疗出院后于2019年11月8日死亡。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情况说明(4)到案证明(5)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6)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7)磁县人民医院急救站电话记录本(8)收条(9)磁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路产损失报告书及赔偿决定书;

2.证人张某某、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

4.邯郸市律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尸检照片、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及车辆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及部分路产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保护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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