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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王某甲非法采矿、交通肇事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磁县**乡**村**河滩雇佣王某乙开票、记账、收钱,雇佣钩机、铲车非法开采砂石,将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到临漳县陈某某的建材公司,销售得款 300000元。

2018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磁县**乡**村**河滩,雇佣钩机非法开采砂石进行销售,销售得款13370元。 

2013年5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轿车,沿31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磁县**路段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的于某某、李某某相撞,后又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杨某某受伤,经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于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证明;(2)微信转账记录;(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5)挖掘机产品合格证、购车协议书;(6)诊断证书;(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信;(8)协议书、保证书、谅解书、赔偿分配协议书、收到条;(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0)尸体照片;(11)受检车辆照片;(12)辨认照片;(13)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1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2.证人王某乙、司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苑某某、贾某某、索某某、尹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河北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报告;(2)价格认定结论书;(3)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6.辨认笔录;

7.勘验、检查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培清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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