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泰兴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为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下称江苏**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9年5月开始,李某甲以江苏**公司的名义在邯郸市冀南新区**名苑小区、盛世**小区、**中华小区承接旧楼改造安装电梯项目工程。后李某甲将该工程分包给申某某等12个施工队,并收取各施工队保证金、保险费等费用共计3041500元,之后施工队进场施工开挖电梯基坑,后停工。2020年1月10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邯郸市冀南新区综合执法局向江苏**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其公司仍拒不支付。经审计,截至目前江苏**公司拖欠17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94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证明;(2)调查报告;(3)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法人授权委托书;(4)合作授权书、合作协议;(5)营业执照、基本信息表;(6)电梯设备定制合同;(7)合作协议;(8)施工协议、考勤统计表;(9)收据、收条、银行转账凭条、短信回执、微信转账截图;(10)收取的保证金、保险费汇总表;(11)营业执照;(12)刑事判决书;(13)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说明;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梁某某、闫某某、郭某某、韩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杨某某、安某某、崔某某、秦某某、原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李某乙、向某某、张某某、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长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拖欠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振宇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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