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住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谎称其在教育系统有内部关系,可以在收取介绍费后通过找关系帮助因分数低而未被录取的学生入学、帮助在读学生办理转学。后张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以收取费用后给未考上学校和想转学的44名学生找关系上学以及办理转学为由,骗取董某某等42名家长349700元;张某某以收取费用后给未考上学校的3名学生找关系上学为由,直接骗取苏某某等2名家长30200元。张某某在骗取家长介绍费用后,未实施其自称的找关系帮助入学和转学的任何活动。张某某共诈骗学生家长379900元,所骗钱财被张某某用于还账及日常消费,案发后其共退还被骗学生家长82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诈骗金额详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转账账单截图;学校证明;户籍证明信及社会调查;到案证明;破案报告;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俊强
检察官助理:刘子龙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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