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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一部刑诉〔202098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8日,苗某某成立了“河北**商贸有限公司”(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该公司开展**项目为名,利用**商城网站(网址:www.**.cn),以拉人头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模式为:每名会员交纳2.3万元至6.1万元成为会员,每月返2000元至4000元工资,连续返款30个月。每名会员可以直接发展6名下线会员,直接发展一名会员返利会员交纳会员费金额的8%,间接发展一名会员返利下线会员交纳会员费金额的1.5%,返款至16层。直接发展6个会员,成为组长,奖励4000元;发展两个组长,成为班长,奖励7000元;发展两个班长,成为主任,奖励9000元;发展两个主任,成为经理,奖励一辆价值7.5万元的汽车,不要汽车的奖励7万元,共发展会员12493人。 

2014年,被告人胡某某向河北**商贸有限公司交款3.7万元, 在该公司开办的“**商城”网站,注册会员帐号:H**,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81层1319人,成为主任级别会员,公司累计奖励胡某某15004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商城网站网络图;(2)奖励情况表;(3)没收违法所得票据;(4)到案证明;(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刚

检察官助理:王海波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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