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利用和货车老板杨某某一块出车之际,多次在车上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手机微信中的50200元转到自己手机微信上,用于手机上的娱乐彩票一类的游戏中充值将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社会调查、到案证明、磁县公安局时村营派出所盗窃数额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占岐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