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5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到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原河北省磁县**乡**村注册成立了“磁县**种植合作社”,其任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底,刘某甲开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称其开办的合作社可以存款,以存款年利率5%、6%、8%不等的利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村民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邯郸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对磁县**种植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审计,共有报案人员109人,截止至2018年2月,吸收公众存款本金人民币共计1613518.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1613518.00元。后被告人刘某甲将109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613518.00元全部兑付,并全部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照片及公告(2)磁县**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登记(3)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凭证及内部借款凭证(4)审计报告(5)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6)到案证明(7)谅解书(8)死亡注销证明(9)证明(10)**合作社兑付票据及兑付名单;
2.证人姚某某、刘某乙、武某某、申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无法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其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退还,取得全部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卷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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