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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公诉刑诉〔2020〕3号杜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邯郸市丛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民警抓获,2015年12月4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冒充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谎称其可以将邯郸**有限公司征信记录中的不良记录删除为由,骗取该公司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委托书(2)民事和解协议书(3)邯郸银行存款凭条(4)查获经过(5)情况说明(6)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7)收条(8)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

2.证人王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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