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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磁检刑诉〔2021〕16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磁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4321999********,汉族,职高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乡**村**号,现住原籍。因犯强奸罪,2017年8月30日被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1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冀D**黑色本田小型轿车,从磁县上道口驶入京港澳高速往广平县走,当行驶到京港澳高速磁县服务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05mg/100ml。2020年7月1日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移送案件通知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5)破案报告、查获经过、到案证明 ;(6)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判决书;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莉莉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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