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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磨良林、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磨良林(绰号“小陈”),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委会**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8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2********,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磨良林、刘某某、全某某、吴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磨良林在龙港市童处村水刀加工厂附近一田地、龙港市三大庙村河口宫村一空地、龙港市九小附近堤坝上、平阳县七星村七星庄园一空地等地方开设流动赌场,提供赌具供赌客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每天中午开设一场,赌客人数十几人至二三十人不等。期间,被告人全某某、刘某某受雇佣为赌场运送赌具、望风等共计十几天,被告人张某乙受雇佣为赌场望风四五天,被告人吴某甲为赌场开车共计五六天。赌场开设期间,赌客人数累计达200人次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磨良林、刘某某、全某某、吴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苍南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吴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磨良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吴某甲、张某乙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忙,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磨良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晓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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