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祁伟峰,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本市新北区**镇**村委**号。被告人祁伟峰曾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强制戒毒2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 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祁伟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伟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祁伟峰在本市新北区**镇**农贸市场东门处,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小袋,重约0.6克的,得款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祁伟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祁伟峰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5.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手机里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伟峰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伟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伟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伟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牟海峰
附:
1.被告人祁伟峰现羁押于常州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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