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祁唱唱,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祁唱唱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唱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29日移送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萧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19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祁唱唱因与毕某某感情纠纷,在萧县**镇街里**米线馆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毕某某胸腹部、背臀部等处捅刺数刀,致毕某某死亡。经鉴定:毕某某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躯干及肢体,因肺脏、肝脏破裂及体表裂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祁唱唱于2017年7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折叠刀;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祁唱唱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毕某某死亡原因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7.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祁唱唱手机所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唱唱因感情纠纷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冬梅
检 察 员:杨 亚
2017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祁唱唱现羁押在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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