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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小进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祁小进,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5日被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小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将本案报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5月24日将案件交本院办理。被告人祁小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祁小进从网上认识了一微信名为“独某某”的男子,聊天过程中,该男子提出让被告人祁小进从缅甸帮助携带走私违禁品入境,事成后付给被告人祁小进高额报酬,祁小进猜测到可能是帮助运输毒品而仍然答应。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祁小进到达昆明,该男子安排车辆将被告人祁小进送到缅甸勐腊与其见面。12月7日,该男子带来用透明胶带绑成蚕茧状的64粒毒品海洛因分别绑在被告人祁小进左右小腿处,再拉上袜子隐藏。随后,该男子拿出一部手机给被告人祁小进便于联系,并指示被告人祁小进将毒品携带至成都交货。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祁小进乘坐的渝******号客车在行驶至宜宾冠英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祁小进小腿处查获海洛因疑似物64粒,经当场称重,净重为348.4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小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小进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廖正全

2019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页。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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