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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庆龙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祁庆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庆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祁庆龙、万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菜市场南侧与候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执,双方约在灵璧县**巷内打架。被告人祁庆龙伙同万某某、吕某某并纠集尹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灵璧县**环城河内小路等候,见侯某某等人出现后,被告人祁庆龙持西瓜刀、万某某持斧头等工具冲出,侯某某等人见状原路逃跑,祁庆龙、万某某等人将闫某某抓住,并对其进行殴打。

被告人祁庆龙于2020年5月19日17时许被灵璧县公安局灵城派出所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祁庆龙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庆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庆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庆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祁庆龙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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