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祁彦迪,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家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号501,原榆中县**银行职员。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严迪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榆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榆中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彦迪在榆中县**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某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严迪在**行的账户陆续存入1250920.31元,为其在榆中县**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被告人祁严迪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户吴某某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挪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祁彦迪向吴某某退还90000元。
2.2017年9月31日,被告人祁彦迪在榆中县**银行上班期间,以办理“协议存款”利率高为名为客户陈某某办理了80万元活期存款业务,并当场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存款利息22243元,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祁严迪利用职务之便分18次将客户陈某某的80万元存款取出用于个人投资及消费。案发后,甘肃省榆中县**银行已赔付陈某某损失80万元。
综上,被告人祁严迪共计挪用资金205092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祁严迪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严迪作为榆中县**银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供自己使用,超过三个月至今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永喆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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