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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振华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祁振华,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2年11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7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5年6月18日减刑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0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监视居住。后因脱逃,2020年4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振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祁振华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接城堤附近将0.6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段某某。

2017年10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对在益阳市羊舞岭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被告人祁振华进行调查,后祁振华脱逃,2020年4月2日被沙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祁振华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振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振华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振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祁振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祁振华具有坦白、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振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祁振华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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