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17号
被告人祁敏杰(曾用名祁国艳),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街道**村**号。2013年8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4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7年8月11日因敲诈勒索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9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1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4月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敏杰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祁敏杰以原三门县人民医院胃肠外科医生王某甲医死其父亲为借口,反复纠缠滋扰三门县人民医院**外科主任朱某某,并以杀死王某甲医生相威胁,多次向朱某某强借钱款,累计人民币7420元;在此期间,祁敏杰还硬拿走朱某某办公室里的牛奶、茶叶。
2、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祁敏杰来到三门县**街道**村叶某某的龙虾塘铁皮屋内,多次纠缠滋扰叶某某,且赖在叶某某铁皮屋内随意喝酒、吃东西。
3、2020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祁敏杰酒后来到三门县人民医院(新城院区)南门保安室,将放在保安室桌上的一台执法记录仪偷偷拿走,后将该执法记录仪扔进河里。
4、2020年春节前至3月,被告人祁敏杰在**街道**村潘某某的砂场内,多次纠缠潘某某索要钱款,共向潘某某要走数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袁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倪某某、赖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祁敏杰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三门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微信语音提取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敏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敏杰酒后滋事,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敏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敏杰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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