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Z707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在互联网上结识,并在“蝙蝠”APP上建立群聊,商议欲以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经三人共同商议,预谋到成都实施抢劫。2020年8月22日,祁某某、许某某按约定分别从青岛、宜宾乘坐飞机、大巴车到达成都,会合后入住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号**栋**单元**号小旅馆**号房。次日,二人在该旅馆附近购得雨具、绳子、胶带、水果刀等作案工具藏匿于旅馆房间,8月24日上午祁某某在“悟空租车”平台支付租金租赁车辆,为实施抢劫作好准备。当日,民警在该房内挡获祁某某和许某某,并查获上述作案工具;当晚,冉某某按约定乘坐飞机从深圳至成都欲与祁某某、许某某会合,在成都双流机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等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被挡获而未能着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洁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祁某某、冉某某、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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