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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吕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9年9月26日平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河南省郑州市**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祁某某从网上订购保健品“五行糖康”包材,并从被告人吕某某处购买灌装好的光板保健品胶囊,祁某某将胶囊分装后,再粘贴与药品、药效、服用方法等相关字样的标识,后将假冒的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12年被吊销)的**牌 “五行糖康”保健品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76520元,非法获利约2.5万余元;吕某某明知祁某某销售伪劣产品,仍然自己用中药粉灌装该保健品胶囊,销给祁某某金额为146200元,非法获利约1.6万余元。所得赃款案发后均已退缴。另外,两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胶囊经监测有部分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有部分不含西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件线索移送函、协查“五星糖康”复函、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甲等10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祁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产品中以假充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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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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