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弄**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海省久治县公安局临时羁押,于2019年11月16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巷**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朱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当日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乙(已判决)系广东省珠海市**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珠海市**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上公司工作人员实际是同一伙人,由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解决公司资金紧缺的问题,朱某乙听从杨某某(已判决)的建议,参照广东省**市“**付”互联网商城的模式,于2017年7月19日开始经营互联网商城“**商城”。该商城通过上线推荐注册**,**下线**,并以发展**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进行分层级、拉人头、赚奖励的方式经营,共注册数量为494747个,充值总金额为12.78亿余元,提现总额为5.37亿余元,形成了多级的金字塔形传销活动。
被告人朱某甲参与了朱某乙召开的关于商议建立“**商城”的会议,为了获利便参与“**商城”的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的拓展,即发展**加入“**商城”。朱某甲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发展下线**,其本人1392462****账号下线**51593个,层级42层,提现总额21960元;朱某甲使用**名LTY889提现总额123930元;朱某甲使用**名ZGW提现总额49590元。朱某甲合计提现总额195480元。朱某甲还获利1个月的工资5万元,以及朱某甲向朱某乙索要200万元报酬。
“**商城”运行至2017年9月初,朱某乙招揽被告人祁某某加入公司,祁某某组织的团队管理公司,**团队**公司**,负责**的总体运营工作;许某某(在逃)是祁某某的助手,协助祁某某开展工作;徐某某(在逃)负责“**商城”的宣传文案制作、商城远景规划等工作;刘某某(已判决)负责公司的外联工作;姬某某(已判决)从事公司的客服工作;周某某(已判决)从事公司的行政工作。为掩饰商城传销本质,并且减少**提现,朱某乙与杨某某、祁某某等人通过会议的形式决定将“**商城”修改运营规则,加入“订货券、提货券、优惠券”模式。期间“**商城”收取的**入会费被民生银行以涉嫌传销资金为由冻结,由此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现象。公司经过开会商量决定,以国庆期间银行不上班为由拒绝**提现,这样操作可以减少**提现额,又可以利用国庆8天假期收取新增**的资金,从而达到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同年9月28日,祁某某组织召开第一届“**商城”宣传推广会议,召集商城**中的30位“核心领导”参与会议,由参会人员参观公司、工厂,目的是要求参会的**做好“**商城”的推广。同年9月份,湖南衡阳工商局蒸湘分局(以下简称蒸湘工商分局)向朱某乙的公司寄来《询问通知书》,告知公司经营模式涉嫌传销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相关材料接受调查。朱某乙遂召集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共同商量应对,经过开会商量后决定,由刘某某和许某某出面负责处理工商局的事情。最终经过朱某乙和祁某某商量达成约定:朱某乙以分红的名义支付祁某某350万元,支付刘某某、许某某每人250万元,由祁某某、刘某某等人出来顶替处罚。随后朱某乙就安排张春霞向祁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支付分红,随后祁某某安排人员制作虚假的**公司经营模式修改材料应付蒸湘工商分局处罚,刘某某、许某某拿到钱后就立刻找理由离开了公司。2017年10月28日,祁某某处理完工商局处罚的事情后,和其团队其他人员陆续离开公司,期间祁某某共获利18万元工资和350万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8)桂0602刑初86号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朱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朱某甲组织、领导以“壹众舍得商城”互联网模式经营商品为名,**城**,并形成了金字塔形的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作为返利依据,引诱**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朱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珂
2020年3月25日
附:
⒈被告人祁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单元**室,电话1368249****;
⒉侦查案卷二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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