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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林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苏省阜宁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73********,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长江南京**局市政分公司经理,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大道**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4********,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长江南京**局市政公司业务员,出生地江苏省睢宁县,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小区一期**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6********,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省**局马鞍山船舶证照检查站职工,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小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6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地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侍某某、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无水利工程方面资质。2017年5月12日,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姑溪河航道(护河-湖阳大桥)维护性疏浚工程招标公告。招标人为马鞍山市**管理局,招标机构为马鞍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为2982.76万元,投标保证金为59万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质做了具体要求。招标公告发布后,陈某某、王某乙、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在没有投标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能够中标,采取借用多家符合投标资质的公司,控制公司商务报价,支付部分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幕后操纵投标,具体事实如下:

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与陈某某、王某乙分别借用了长江南京**局、长江宜昌**局、长江武汉**局、中交上海**局有限公司、**建设控股有限公司、中交天津**局有限公司、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家公司资质参与工程投标。被告人胡某某、侍某某明知陈某某、王某乙等人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投标,胡某某帮助借用中交天津**局有限公司、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收取王某乙10万元。侍某某帮助借用中国**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为了能确保中标,精确布点,王某乙找到被告人朱某某计算商务报价,朱某某明知陈某某、王某乙、祁某某等人借用10家公司资质投标,仍帮助其计算出10家公司商务标报价,并收取祁某某支付的报酬2万元。2017年6月20日晚,王某乙、祁某某、朱某某、王某甲在**公司办公室商量控制10家公司商务标报价,王某甲向林某某电话汇报制作各家公司商务报价的情况,祁某某等人将报价送到被借资质的公司,要求按照提供的报价,制作商务标书。2017年6月21日,工程开标,中交天津**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24234900元。中标后,陈某某以350万元的价格将工程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侍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侍某某、朱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侍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祁某某、林某某、王某甲、胡某某、侍某某、朱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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