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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某某、艾某某等7人诈骗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祁某某,男,汉族,生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湾**号,无前科。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汉族,生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9841995********,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村**湾**号,无前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生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241985********,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汉族,生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集**号,无前科。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生199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1171995********,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无前科。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汉族,生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1161991********,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乡**村**湾**号,无前科。2020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生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241990********,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因经济拮据产生诈骗他人财物之恶念,先后交叉结伙在湖北省武汉市阳逻区、武汉市黄陂区、鄂州市荣华区葛店,以“益农国际商贸、兴农国际贸易”涉农投资平台为幌子,诱导客户投资理财,采取操控后台数据实施诈骗。祁某某、艾某某为诈骗团伙提供APP平台、办公地点及日常生活开支,同时购置电脑、手机、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用于诈骗犯罪活动,并对投资充值客户进行充值和返现。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组织人员,采取电信网络虚假投资的方式诈骗作案12起,诈骗金额722581元。其中,被告人祁某某诈骗作案12起,诈骗金额531581元;被告人艾某某诈骗作案8起,诈骗金额587958元;被告人胡某某诈骗作案3起,诈骗金额122447元;被告人熊某某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35600 元;被告人林某甲诈骗金额1起,诈骗金额29509 元;被告人谌某某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8778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作案1起,诈骗金额4900元。案发后,扣押、冻结涉案资金429554.63元。其中,扣押祁某某现金25100元,冻结支付宝账户资金72858.23元;冻结艾某某银行卡账户资金147475.69元,支付宝账户资金20120.71元,退赔赃款50000元;扣押胡某某现金10000元;扣押熊某某现金36000元;扣押林某甲现金30000元;扣押谌某某现金28000元;扣押王某甲现金10000元。

1.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伙同黄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居民卢某某67945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胡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居民杜某某46750元。

3.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谌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投商贸资理财为由,诈骗陕西省商洛市商卅区居民金某某8778元。

4.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胡某某、李某甲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高台县城关镇居民何某某7752元。案发后,被告人祁某某退还被害人何某某7752元。

5.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黄某某在团伙其他员工的配合下,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居民李某乙69749元。

6.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黄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居民刘某某38486.8元。

7.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黄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居民俞某某114226.2元。

8.2020年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林某甲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居民郑某某29509元。

9.2020年8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王某甲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居民付某某4900元。

10.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徐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湖南省娄底市甘棠镇居民朱某某60736元。

11.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祁某某伙同熊某某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居民龙某某35600元。

12.2020年7月至8月上旬,被告人祁某某伙同艾某某、李某甲虚构事实,以益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诈骗福建省武平县居民林某乙47149元。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李某甲虚构事实,以兴农国际商贸投资理财为由,在鄂州市葛店诈骗福建省武平县居民林某乙19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卢某某、杜某某、金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刘某某、俞某某、郑某某、付某某、朱某某、龙某某、林某乙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祁某某、艾某某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胡某某、熊某某骗取数额巨大,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骗取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谌某某、王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玉和 

                                   检察官:吴超群

 2020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祁某某、艾某某、胡某某、熊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被告人谌某某、王某甲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1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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